各区金融监管部门,各区财政局,各有关单位:
《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经营指引》已经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
北京市财政局
2021年5月18日
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经营指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9〕6号),引导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聚焦主业、支小支农、降低费率,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,制定本经营指引。
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,是指依法设立,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、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,以服务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。具体包括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。
第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要强化准公共定位,坚持专注主业、保本微利运营,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的作用。
第二章 坚守主业主责
第四条 明确政策目标,扩大服务范围。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要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,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,不得新增住房置业担保、发行债券担保业务,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和首贷担保业务。逐步将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提升到5倍以上。
第五条 控制新增业务单户规模。本着“先增量、后存量”原则,对于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融资担保规模,原则上新增业务单户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,逐步实现新增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融资担保(再担保)金额占比不低于80%,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融资担保(再担保)金额占比不低于50%。
第三章 降低综合费率
第六条 引导降费让利。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,进一步调降担保费率,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%以下。其中,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%;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.5%。
第七条 实施差异化再担保费率。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,再担保费率不超过原保机构担保费率的15%;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(含)的,再担保费率不超过原保机构担保费率的40%。
第八条 规范收费行为。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除担保费、评审费外,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。
第四章 降低抵(质)押要求
第九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对 500 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业务实行无抵(质)押信用担保,对具有一定规模、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 1000 万元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利用政务数据信息开发适合首贷企业的信用担保产品,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。
第五章 强化监管引导
第十条 优化绩效评价约束。弱化盈利考核,强化新增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户数、新增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金额占比、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金额占比等指标考核,落实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、风险补偿、薪酬激励等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。
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